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陳宣劭 律師被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