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度聲字第10號公懲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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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聲字第10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李靜宜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秘書室隊員上列聲請人因本會108年度清字第13335號懲戒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會108年度清字第13335號案件於民國109年2月25日、109年3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聲請人李靜宜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用,聲請交付109年2月25日、109年3月5日及109年3月24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取得之錄音禁止轉拷及為非本聲請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姜仁脩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蘇振堂 委員 吳謀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豪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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