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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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陳威志 被告 林建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7,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