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
(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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