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徐淑娟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附表及還款證明文件,並釋明於何時開始停止還款及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與證據。
二、提出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
三、陳報聲請人於民國97年4月17日聲請前2年內即自95年4月17日起至97年4月16日止:㈠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㈡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四、陳報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五、釋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迄今每月收入及證據(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並提出其歷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三餐起居生活費3,500元、家用花費等雜費5,500元之明細及證明,暨前開支出係維持其「本人」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
七、提出聲請人前夫 楊永茂 與其主張依法應扶養之人 楊定為楊定詮 等3人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95、96、97年度每月收入之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八、釋明每月支出楊定為及楊定詮扶養費各3,500元之明細及證明,暨前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依法應分擔扶養楊定為、楊定詮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並提出楊定為、楊定詮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九、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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