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5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