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全靜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三九號被告全靜儀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陸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全靜儀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8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99年2月9日確定,於100年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押物(詳如附表所示),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83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
2月9日確定,並於100年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陳在卷,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1│決勝時刻3│1片│├──┼──────────────┼───┤│2│祭典達人│1片│├──┼──────────────┼───┤│3│薩爾達傳說│1片│├──┼──────────────┼───┤│4│越南大戰│1片│├──┼──────────────┼───┤│5│牧場物語│1片│├──┼──────────────┼───┤│6│RAYMAN2│1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