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0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就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