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六合彩歷史開奬紀錄參張及簽注單參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民國104年2月15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報告書報告被告廖建勳基於賭博及幫助賭博之犯意,自104年1月間某日起,在臺北市北投區自強市場之公共場所,替自己及幫助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客,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成 」之成年人簽賭地下「臺灣今彩539」及「香港六合彩」,賭博方式係以核對「臺灣今彩539」及「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為依據,每注簽注金均為新臺幣(下同)80元,凡簽中「2星」者分得5,200元、5,600元,簽中「3星」者分別可得5萬2,000元及5萬6,000元,若未簽中,其簽注金即歸「阿成」所有。嗣於104年2月14日晚上9時20分許,經警執行搜索,並當場於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3樓住處扣得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歷史開獎紀錄3張及簽注單3張等物乙案,業經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歷史開奬紀錄3張及簽注單3張均沒收,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廖建勳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賭博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歷史開奬紀錄3張及簽注單3張,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供明在案(見偵卷第2頁反面、第26頁),堪認上揭扣案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就上揭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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