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張鳳翔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賴季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0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普通股│1│1││├──┼─────────────┼────────┼────┼──┼──┼───┤│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普通股│1│1││├──┼─────────────┼────────┼────┼──┼──┼───┤│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1│1││├──┼─────────────┼────────┼────┼──┼──┼───┤│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普通股│1│1││├──┼─────────────┼────────┼────┼──┼──┼───┤│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普通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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