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古素玲 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送達代收人 林雪娥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自民國104年10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1月25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4司執消債更98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其債權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比例為27.34%),而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其人數合計為4人,已逾全體債權人6人之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為72.66%,亦已逾總債權額半數。有更生方案、陳報狀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應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於屏東縣長治鄉和合診所擔任護理師,平均每月薪
資為21,000元,有其所提出之員工薪資證明在卷可稽,此外週末會去餐廳打零工增加收入,平均每月亦有約5,000元,再者債務人之子林○全(民國00年00月出生)因未滿18歲,現領有105年度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補助金每月1,900元,亦有屏東市公所核定通知函附卷可參,爰以26,900元列計為其每月收入,惟扣除個人勞保費331元、個人及子女健保費1,200元後,僅剩26,369元可供其支配使用。
㈡債務人與前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林○萱(00年0月生)
、林○全(00年00月出生),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分擔扶養費用。依105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11,448元【計算式:11448×2÷2=11448】,惟其自陳其每月僅須分擔8,333元(包含學費),爰以每月8,333元列計其應分擔之子女扶養費用。
㈢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目前與友人共同向債務人之胞
妹承租屏東市○○巷00號6樓之3房屋供全家居住,每月租金為8,000元,由其負擔每月租金5,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附卷可參,債務人所陳,堪信為實在。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括每月應繳納之個人膳食費3,00
0元、交通費500元及醫療、水電、瓦斯、電信費用、雜支費用等計3,320元,連同租金5,000元共計11,820元,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須,且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參酌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則債務人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11,820元,僅略高於上開標準,且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觀諸更生方案與債務人每月收支狀況【00000-0000-00000=6216】,應足支應其更生方案每期應清償之金額4,000元,此外,復查無本件有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如主文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4,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5.34%││5.債務總金額:5,393,857元。││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12,497│973│70,056│││股份有限公司││││├──┼────────┼─────┼─────┼────┤│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62,403│120│8.640│││有限公司││││├──┼────────┼─────┼─────┼────┤│3│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559,792│1,157│83,304│││股份有限公司││││├──┼────────┼─────┼─────┼────┤│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87,972│139│10,008│││股份有限公司││││├──┼────────┼─────┼─────┼────┤│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41,181│31│2,232│││公司││││├──┼────────┼─────┼─────┼────┤│6│立新資產管理股份│2,130,012│1,580│113,760│││有限公司││││├──┼────────┼─────┼─────┼────┤│總計││5,393,857│4,000│2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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