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調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調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調字第603號聲請人 謝采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耿平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依規定,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耿平係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依民法第79條規定,林耿平與聲請人簽訂之租賃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請補正林耿平之法定代理人承認該租賃契約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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