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催字第127號聲請人 吳莉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受理報案證明單「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催字第127號聲請人 吳莉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受理報案證明單「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