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56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