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蕭雪玉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沈文宗 訴訟代理人 李志強 被告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敏才 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