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晨瑋 被告 門柏辰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6年度審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