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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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7號聲請人 陸湘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彭岳生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命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1月18日寄存送達後,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查被繼承人具榮民身分,且因其單身在臺無法定繼承人,是依法其遺產管理人應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自無再選任之必要。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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