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3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3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永泰 (原名: 謝宇洲 、 謝志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足資辨識之釋明文件及符合請求金額暨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帳務查詢明細表。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