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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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55號聲請人鈺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富晟餐具實業華南商業銀行│102年12月31日│31,359元│GD0000000│││有限公司│仁愛路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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