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蘇美雲 被告 吳九 如
黃建維 黃姿翌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0547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表1分配次序5、13、14所列被告吳九如所得分配之金額新台幣(下同)各44,004元、777,352元、70元,合計821,426元,均應予以剔除,改分配予原告,故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821,4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1,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