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五號聲請人 黑保保 (Highberger)、 卡其他 (Kakita)、史賓
塞、吞那MAF公司(Spencer&TurnerMAFCo,aka)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聲請人黑保保、卡其他、 史賓塞 、吞那MAF公司送達處所僅載明國家、城市、路名;而聲請人謝諒獲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二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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