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請人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農上列聲請人因與趙章光壹零壹育髮堂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民商上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並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對上開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裁定予以駁回,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無必要而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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