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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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原告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張啓群

原告與被告 陳月招 間請求給付瓦斯費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 陳明 裝置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建物之瓦斯計量表表號0000000號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計量表之價額,俾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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