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原告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張啓群
原告與被告 陳月招 間請求給付瓦斯費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 陳明 裝置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建物之瓦斯計量表表號0000000號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計量表之價額,俾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