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許仙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或有債務人簽收之出貨單據、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秀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