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芊穆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邱芊穆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76號、第1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071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071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9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437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