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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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753號債權人直航聯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韋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13891元是否有誤?(因與存證信函金額7291元不符)。
㈡確認逾時1小時3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無誤,請提出逾時1小時3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㈢提出債務人黃韋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