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被 告 周明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