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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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5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51號債權人 許芷菱 住○○市○○區鎮○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翁唯譯住○○市○○區○○街00巷00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現服務於○○○○第○○○○○○○,其發薪財務單位為第三人○○○○○○○,該第三人既設於嘉義縣嘉義市,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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