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政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就過失傷害案件部分,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子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