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顏玉霞 被告 顏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12,015元(依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810.42平方公尺×21,500元/平方公尺×1/2=8,712,0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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