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杜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家鋐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34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5萬1400元+已到期之租金1萬3000元×4個月=20萬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