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翁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琇 為間返還合會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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