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15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黃駦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駦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駦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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