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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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陸政宏 相對人 長昀 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呂阿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南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9年4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4月1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南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交易契約依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對聲請人有美金本金1,109,943.78元及一、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340,328元未清償及105年重訴字第164號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訴訟費用新台幣1,824元亦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105年重訴字124號判決影本、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一、二審訴訟費用收據影本、105年重訴第164號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訴訟費用收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五甲││1020││1050│100000分│││││││││││之2378││├─┴────┴────┴────┴────┴────────┴─┴──────┴────┴──┤│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號├───────────────┤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鋼筋混凝土造│六層:95.19│陽台:3.29│全部│││││五甲段1020地號│7層樓房│合計:95.19││││││11707├───────────────┤││││││││南和街21號六樓之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