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告 黃文賓
黃敬夫 黃鏡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被告 恆晉升 家居美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威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複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趙禹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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