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醫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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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惟原
告起訴狀有下開事項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215元及
賠償受害人精神、訴訟損失。」然未明確表明該精神、訴訟
損失之具體金額,致無從核定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用,亦無
從特定應受審判之範圍,原告應前揭條文詳載本件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即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請依原因事實發生之人、
事、時、地及請求依據分項詳載)。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