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格蘭皇家銀行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及於調解狀內聲請人處簽名或蓋章。查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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