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49號原告 黎雪紅 被告 黎佩宜 特別代理人 何健志 被告 邱清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仲良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49號原告 黎雪紅 被告 黎佩宜 特別代理人 何健志 被告 邱清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