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育靖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審訴字第2452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0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為1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年4月2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8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7月20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