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媄惠 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52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⒊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⒋債務人稱現受雇於 洪金束 所開設的「三姊妹海苔飯捲」擔任工
作人員,應提出由雇主開立之薪資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請說明原因。⒌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