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聲請人 林惠珍 聲請人 洪意婷 聲請人 洪立凌 聲請人 洪湘宜 聲請人 洪有德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林惠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文雅 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任一項文件,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供擔保人就受擔保利益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尚難謂就受擔保利益人所生損害已為賠償。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之同意書、相對人印鑑證明正本(按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上之相對人印文需與上開文件上之印文相符)。
(三)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