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16號聲請人 麥勝智 上列聲請人麥勝智因與相對人 葉凱烈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麥勝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未記載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葉凱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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