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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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82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陳得利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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