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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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
首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士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9年度交簡字第17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