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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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78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建興書記官黃英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98年度大型保管字第2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789號卷第72至74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丁○○甫於民國98年6月間,參與電話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罪,於98年6月18日為警查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307號起訴,本院於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易字第272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98年11月2日確定)。丁○○仍不知悔悟,又籌劃電話詐欺犯罪,而於民國98年9月9日,出面簽約承租臺中市○○區○○路○○○號處所(租期自98年9月15日起至99年9月14日止),作為詐騙機房。並自98年9月15日起,陸續購買電腦、網路閘道器、IP分享器、電話機等設備,裝置在上址,再於98年9月22日僱用甲○○(擔任電腦通訊設備維修管理及第二線電話人員工作,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己○○(擔任第一線電話人員工作,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乙○○(擔任第一線電話人員工作,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戊○○(擔任第一線電話人員工作,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於98年10月26日僱用丙○○(擔任第一線電話人員工作,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另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代號「A」、「A1」之人,及在大陸地區之不詳成員,組成詐欺集團,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丁○○擔任臺灣地區之負責人,綽號「A」、「A1」者負責與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而自98年9月22日起,在上址詐騙機房,透過電腦寬頻網路連結上網,發送電話帳單未繳之不實語音訊息給大陸地區之不特定民眾,待對方依照語音按鍵回撥,即由擔任第一線之己○○、乙○○、戊○○、丙○○假冒中國電信公司之客服人員,接聽電話後,向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民眾訛稱:其名下之電話門號帳單未繳,可能遭冒名申辦電話,並留下其等個人姓名等資料,請其與大陸公安報案或可幫忙其等報案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其說詞,而提供姓名等個人資料。而擔任第一線之己○○、乙○○、戊○○、丙○○再將電話轉交至擔任第二線人員之甲○○,由甲○○假扮大陸公安,向被害人訛稱:其電話遭盜辦,請其等留下個人資料,會幫其等查明案情云云,掛上電話後,再回撥電話給被害人,向其訛稱:其名下之帳戶涉及綁架、洗錢,請其協助調查,要做帳戶區隔,分別哪些帳戶涉及犯案,哪些帳戶未涉及,請其提供帳戶資料,並會請檢察官協助處理後續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提供帳戶帳號、金額等資料予丁○○等人,再由擔任第三線人員之丁○○,假冒檢察官或公安隊隊長,向被害人訛稱:須儘快將帳戶內之資金監管、保護,需至銀行做帳戶安全設置云云,詐騙被害人依其等指示至提款機匯款,再由大陸地區擔任車手之人員前往提款(實際詐得款項不明)。詐財得逞後,丁○○等人依約原可依其擔任第一線、第二線、第三線之工作內容,分得詐騙款項6%至7%之金額(惟實際上尚未分得即遭警查獲)。嗣於98年10月27日中午12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丁○○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詳如98年度大型保管字第2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789號卷第
72至74頁)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書記官黃英寬
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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