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原告 楊清城 黃月香 被告 李靜嫻 上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法官更易,漏未諭知更新審理,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點到10點0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第三次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