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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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

原告 楊清城

黃月香

被告 李靜嫻

上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法官更易,漏未諭知更新審理,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點到10點0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第三次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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