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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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其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琪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歐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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