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其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琪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歐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