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繹騰選任辯護人林怡君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7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之。又犯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於民國10
3年開始交往,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乙○○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5年6月間,在甲○斯時位於花蓮縣○○市○○路○○號2樓租屋處房間內與甲○為性交行為時,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未經甲○之同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無故接續以錄影竊錄其與甲○性交過程之非公開活動及裸露性器官、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其錄得上開竊錄之性交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後,即儲存在上開行動電話內。
(二)於107年7月間,明知上開竊錄之性交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因甲○要求分手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猥褻影像、散布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在其當時位於花蓮縣○○市○○○街○○巷○○號10樓居所內,以其所有之上開行動電話內之「Prem
ierPro」軟體,將前開竊錄之性交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剪輯成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乙○○另將其至網際網路上下載之他人性交行為影片,以剪輯方式,將甲○「Facebook」、「Instagram」社群網站頁面上甲○生活照及個人資訊擷取圖片後嵌在前揭他人性交行為影片開頭,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影片,使人誤認附表二所示影片中為性交行為之女子為甲○,再以上開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連結至「Pornhub」、「Redtube」成人影片網站,以帳號「00000000000」登入後,接續在前揭網站上傳如附表一、二所示影片,使瀏覽該等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點閱,以此方式散布附表一所示無故以錄影竊錄甲○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影片及猥褻影像供人觀覽,及以附表二所示影片散布猥褻影像供人觀覽並同時指摘傳述影片中性交行為之女子為甲○之不實文字、圖畫,足以損害甲○之名譽。嗣於107年7月間,甲○之友人上網瀏覽前揭影片後告知甲○,甲○乃知悉上情而報警處理,並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乙○○當時位於上址居所執行搜索,扣得上開行動電話1支,而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被告乙○○本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指證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07年聲搜字第220號搜索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光碟2片、翻拍照片18張在卷可佐(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070028148號刑案偵查卷第15至20、26至34頁),另有扣案之上開行動電話1支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5條之2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5月31日施行,修正前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1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2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項之規定處斷。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規定則為:「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2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項之規定處斷。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提高罰金刑之處罰,是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15條第2項規定處斷。
(二)是核被告就事實欄第一項(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就事實欄第一項(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公訴意旨漏未論及事實欄第一項(二)所為,亦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罪,容有未洽,然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明確記載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基於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經踐行告知被告所涉罪名之程序後(見本院卷第141頁),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指明。
(三)被告事實欄第一項(一)所為多次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犯行,及事實欄第一項(二)所為多次散布猥褻影像、加重誹謗、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犯行,分別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屬接續犯,而分別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事實欄第一項(二)所為,係以接續上傳附表一、二所示影片之散布行為,同時觸犯散布猥褻影像罪、加重誹謗罪及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斷。又被告事實欄第一項(一)所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事實欄第一項(二)所犯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素行尚佳,其自述係因出於情趣,而竊錄告訴人之性交過程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雖其與告訴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仍未知尊重他人意願及隱私,復因不滿告訴人分手,不思理性面對,竟以其所竊錄之告訴人性交過程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影片,加以編輯,並摻入他人性交、猥褻影像,加註告訴人之相關身分資訊,利用網際網路將之散布,除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並侵害告訴人之隱私、影響公眾對於告訴人之評價甚鉅,足以造成告訴人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已知坦承犯行,可見悔意,又其雖表達有意與告訴人調解、賠償告訴人損害,惟告訴人表示希望給予被告教訓,不願與被告調解(見本院第29頁、第113頁公務電話記錄),而未能達成和解,暨被告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快遞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10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用於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及編輯、上傳竊錄之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猥褻影像所用,此經被告供認屬實,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於被告所犯2罪項下宣告沒收。
(二)本案被告所上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位影像檔,被告陳稱均已刪除明確(見本院卷第100頁),卷內附無證據證明該等影像檔仍存在而未滅失,爰不依法宣告沒收。另卷附告訴人所提供之影像光碟及卷內擷圖等猥褻照片,係為偵查犯罪,基於採證之目的而作成之證據資料,核非刑法第235條第3項及同法第315條之3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之電腦1台,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修正前刑法315條之2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35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315條之1第2款、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50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誼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蘭雅、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1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檔案名稱│上傳網站│備註││號││名稱││├─┼──────────┼────┼──────────┤│1│○○○○○○│Pornhub│1.檔案夾名稱:「影片│││││是我本人」│││││2.妨害秘密影片翻拍照│││││片編號1至5│├─┼──────────┼────┼──────────┤│2│○○○○○○│Pornhub│1.檔案夾名稱:「影片│││││是我本人」│││││2.妨害秘密影片翻拍照│││││片編號6、8至16│├─┼──────────┼────┼──────────┤│3│○○○○○○│Redtube│檔案夾名稱:「影片是│││││我本人」│├─┼──────────┼────┼──────────┤│4│○○○○○○│Redtube│檔案夾名稱:「影片是│││││我本人」│├─┼──────────┼────┼──────────┤│5│○○○○○○│Pornhub│妨害秘密影片翻拍照片│││││編號7│└─┴──────────┴────┴──────────┘附表二┌─┬──────────┬────┬──────────┐│編│檔案名稱│上傳網站│備註││號││名稱││├─┼──────────┼────┼──────────┤│1│○○○○○○│Redtube│檔案夾名稱:「照片是│││││我但影片不是我本人」│├─┼──────────┼────┼──────────┤│2│○○○○○○│Pornhub│檔案夾名稱:「照片是│││││我但影片不是我本人」│├─┼──────────┼────┼──────────┤│3│○○○○○○│Pornhub│檔案夾名稱:「照片是│││││我但影片不是我本人」│├─┼──────────┼────┼──────────┤│4│○○○○○○│Pornhub│檔案夾名稱:「照片是│││││我但影片不是我本人」│├─┼──────────┼────┼──────────┤│5│○○○○○○│Pornhub│檔案夾名稱:「照片是│││││我但影片不是我本人」││││││├─┼──────────┼────┼──────────┤│6│○○○○○○│Redtube│檔案夾名稱:「照片是│││││我但影片不是我本人」│└─┴──────────┴────┴──────────┘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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