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豐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讚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戴妙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第23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聲請意旨,債務人借款之本金為新臺幣4,000,000元,其餘之新臺幣3,600,000元則為利息,則依前開規定,該新臺幣3,600,000元之利息部分,自不得滾入原本再計算利息,依法亦不得就該利息部分請求支付遲延利息,是債權人關於就新臺幣3,600,000元之利息再計算利息之請求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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