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瑞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冠嫻葉桃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四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聲請人雖於陳報暨更正狀又另列「佳禾行」為債務人,惟「佳禾行」為一合夥事業,而合夥非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故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除由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代表合夥為當事人外,應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且合夥人全體則為其權利主體。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既已列載「佳禾行」之合夥人全體即債務人葉冠嫻即葉桃、劉四正為本件之債務人,其當事人即以適格,並無再獨立列載該合夥之必要,是債權人再將該合夥事業之「佳禾行」獨立列為債務人聲請部分,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